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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登记存管交易结算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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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3 09:36:14
    证券登记存管交易结算名词解释
    欢迎阅读证券登记存管交易结算名词解释
    - 证券登记

      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发行人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从而确认证券权属状态的行为。证券登记对于发行人来说,是为其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对于证券持有人来说,是对其持有证券的事实及权属状态予以确认。

      - 证券存管

      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保管证券公司交存的自有证券和客户证券并提供相关权益维护服务的行为。证券存管业务具体包括:维护证券公司交存的自有证券和客户证券的余额,提供查询和代收红利等服务,记录证券公司和客户的托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等。

      - 证券交易的结算

      指证券交易成交后交易双方确定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的过程,包括清算和交收两个步骤。清算是指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计算交易双方应收应付资金和证券数额的过程。清算结果确定了交易双方的履约责任。交收是指结算机构根据清算的结果组织交易双方通过相互交付资金和证券解除履约责任的过程,即卖方将其卖出的证券交付给买方,买方将其应付资金交付给卖方的过程。

      - 净额结算

      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对其买入和卖出交易的余额进行轧差,以轧差得到的净额组织结算参与人进行交收的制度。净额结算又可以分为双边净额结算和多边净额结算两种形式。双边净额结算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交易双方之间达成的全部交易的余额进行轧差,交易双方按照轧差得到的净额进行交收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下,交易对手就是交收对手。多边净额结算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介入证券交易双方的交易关系中,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然后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对其达成的所有交易的应收应付证券和资金予以冲抵轧差,每个结算参与人根据轧差所得净额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个交收对手进行交收的结算方式。

      - 共同对手方

      又称中央对手方或共同交收对手方,指结算过程中介入证券交易买卖双方之间,成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的机构。多边净额结算一般要求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方,介入卖买双方的合同关系,成为所有结算参与人唯一的交收对手。共同对手方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担保交收。共同对手方介入买卖双方合同关系后,即承担对结算参与人的履约义务,且不以任何一个对手方正常履约为前提。如果买卖中的一方不能正常向共同对手方履约,共同对手方也应当先对守约一方履约,然后按照结算规则对违约方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弥补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 货银对付

      俗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指进行证券交易的结算时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同时完成,且不可撤销。在多边净额结算制度下,结算机构承担共同对手方担保交收的责任,必须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组织结算活动。这是维护结算系统安全、保证市场正常运行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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