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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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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3 09:55:3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与内容
欢迎阅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与内容
上市公司上市之后,必须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广大股东负责。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只有真实、准确、完善的信息,才能有助于投资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不真实的虚假记载、夸大事实诱导股民的误导性陈述、把与股民利益密切相差的重大信息不作公开披露的重大遗漏,都不利于中小股民正确的投资决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还有时效要求:中期报告必须在上半年结束这日起60天提交给证监会和交易所,并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年报则需在一年结束后的120天内披露。重要事件应立即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提高报告并予公告。


     此外,信息披露还要求责任主体明确。按照《证券法》第63条规定,证券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因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持续信息披露原则,上市公司在上市之前应公告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上市之后,应按时公布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及时公布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中期报告的内容包括: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3)已发行的股票、债券变动情况;


     (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5)证监会规定的有关其他事项。


     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


     (1)公司概况;


     (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3)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持股情况;


     (4)已发行的股票、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量;


     (5)证监会规定的有关其他事项。


     临时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超过净10%以上的重大损失;


     (6)公司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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