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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如何参与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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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3 09:10:06

    1. 何谓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卖出的行为。融资是借钱买证券(港称“孖展”),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港称“沽空”)。

    2.融资融券四大作用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融资融券交易在世界上大多数证券市场都是普遍常见的交易方式,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将更多信息融入证券价格,可以为市场提供方向相反的交易活动,当投资者认为股票价格过高和过低,可以通过融资的买入和融券的卖出促使股票价格趋于合理,有助于市场内在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

    二是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资金和证券供求,增加市场的交易量,从而活跃证券市场,增加证券市场的流动性。

    三是融资融券交易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交易方式,可以改变证券市场单边式的方面,为投资者规避市场风险的工具。

    四是融资融券可以拓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的应用渠道,在实施转流通后可以增加其他资金和证券融通配置方式,提高金融资产运用效率。

    3.融资融券准备工作进程

    2005年10月27日,新《证券法》提出,“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006年6月30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

    2006年8月21日,沪深交易所发布《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2006年8月2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2006年9月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公布了《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从而规范融资融券合同签订双方即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2008年4月25日,国务院正式出台《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4.融资融券及其可怕历史

    所谓融资融券!融资是向券商交付一定的保证金然后,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股票,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券商挣你的利息和交易的手续费!

    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这叫融券!

    书面上的东西解读完了,我们来解读一下融资融券背后的东西!举个例子,如果说股市是个大赌场,融资融券就是这个大赌场里放赌债的,不管是筹码还是钱只要你有本钱要,他都给你,对于极少数人来讲,多了一个融资的渠道,但是对于大多数人来讲,多了一个倾家荡产的渠道!为什么这么说,我们从融资融券的历史上讲讲!

    其实从历史上讲,融资融券其实一直没有停止过,业内一直有个别大户,想拿到更多资金的话,交易所会拿你全年的交易单一笔一笔交易的查,只要你做的比较好,跟所在交易所关系又比较好,交易所一般都会偷偷的借给你钱!

    证券法禁止以前,这是这个行业的内规定,后来法律禁止了,只有深受营业厅信任和跟所在营业厅领导关系极好的职业高手和极少大户还是可以得到资金!

    资金不是白给你的,比如你的资金是100万,根据你的账户资金和所在营业所对你的信任可以贷款到80-120之间,挣钱还好说,大家都高高兴兴,称兄道弟,如果赔了,营业所会不停的告你,然后给你强行平仓,很多人就因为赔了,又被营业所落井下石,强行平仓,最后几百万的身价一无所有最后!

    这种事情在身边很多,融资融券是介于股票和期货之间的一种操作方式,风险极大,很多人会天真的理解为融资融券是遏制暴涨暴跌的法器,实际上正相反,他和股指期货一样,都是助涨助跌的,跌起来会跌的更深,涨起来会涨的更高,如果这回有融资融券的业务,大盘不会在1800点止跌!绝对不会!

    很多人会不理解为什么会这样,很多人把这个东西的出台当成大盘的利好,实际上除了对券商板块的利好,作用几乎都是负面的,因为从根本上说有两点足以让更多的人破产!

    第一,在股市里,很多人操作成功一两次就认定自己是职业高手,信心极度膨胀,目中无人,特别是手里有几百万上千万的大户,融资融券对这种人伤害极大,因为客观上讲不管是从心态还是技术想刃股市还差的10万8000里呢!职业高手只是少数中的少数,对于大多数自认为自己是高手的假高手,融资融券给了他们更多的破产机会!

    第二,从心里上讲,追涨跌是股的天性,婪和恐惧在股市里是永恒的,很多人追涨,然后套牢,最后逼迫平仓,一无所有,还有很多人会在次高位融券卖出,以为见顶了,实际上,融资融券给了大盘助涨的动力,会逼你在更高位接回,要不然你依然会被强制平仓,不然你只有不断的增加自己的保证金,其实,你既然融资融券,你还能有多少闲钱可用,最后大多数人被强行平仓只不可避免的,童子在期货市场里看到这样情况太平常了,结果就一个,一无所有!

    克服融资融券对你的诱惑,办法只有一个,就是克服自己的婪,股市不是一朝暴富的地方,想在这个地方长久的生存,只能脚踏实地的去生存,有八两胃,吃半斤饭!

    股市是个冰冷的地方,只要是股市里推出的业务,不管是股指期货,还是融资融券,挣钱的都只是少数,也只能是少数,在少数人下面,是成堆的白骨!

    5.投资者如何参与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呼之欲出,投资者如何才能参与其中?记者请有关专家就中国证监会出台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不过,实际操作流程将以近期即将发布的细则为准。

    征信要合格

    专家指出,并不是每个投资者都有资格进行融资融券。

    由于融资融券业务是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只有通过了券商征信调查的投资者才能参与融资融券。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按照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必须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该券商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该券商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账户必须实名制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明确约定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等内容。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并通知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

    按照规定,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也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逾期未偿债券商可平仓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客户未能按期交足差额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水平的,客户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提取担保物。

    融资融券对象有规定

    专家指出,并非所有的证券都可以成为融资融券交易的对象,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适时公布融资融券试点的标底证券的范围和名称。按照规定,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证券交易所可以对每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和融券卖出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融券卖出的价格作出限制性规定。

    客户应当在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向证券公司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客户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客户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

    专家提醒广大投资者,融资融券既可放大获利,也会放大风险,投资者须充分了解该项业务的风险,并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谨慎操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在当前整个国际金融环境动荡的背景下,不可轻举妄动。

    6.哪些股票有望成为标的证券

    哪些上市公司股票能够成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是市场投资者比较关注的问题。根据2006年4月公布的沪深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作为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须经交易所许可并由交易所向市场公布,标的证券为股票的,要满足上市时间、流通股本或市值、股东人数及交易流动性、波动性等方面的一定条件。

    沪深交易所实施细则规定,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应当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三个月。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从股票集中度看,细则规定其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就交易流动性、波动性指标而言,实施细则要求标的股票在过去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此外,股票发行公司被要求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初步统计,两市已完成股改、股票交易未被特别处理,且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的股票多达近1100只,不少于2亿股的股票有680多只。如果考虑到股东人数、交易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可选范围将进一步缩减。

    实际上,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并不仅限于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股票,还包括了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及其他证券。

    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均表示,将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满足实施细则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可作为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根据相关解读,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经营情况、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自行确定标的证券名单,但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因此,投资者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必须在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同时也必须在证券公司自行确定的标的证券名单上。

    值得投资者注意的是,当证券出现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情况时,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关系仍然有效,投资者可以选择在到期日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关系,也可以根据其与证券公司的约定选择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关系。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投资者可以选择延长融资融券关系期限,也可以根据其与证券公司的约定选择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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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MT+8, 2024-11-18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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