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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史 钱穆<讲授> 叶龙 把握五千年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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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5 02:59:08
【资料名称】:中国经济史 钱穆<讲授> 叶龙 把握五千年来中国    
【资料描述】:

  编辑推荐
  ·剖析历代政治得失经济根柢把握五千年来中国经济史脉
  ·高屋建瓴、小中见大、鉴古喻今、充满人文理想
  ·融政治、社会、经济于一体的中国经济专门史
  内容简介
  1954至1955年期间,钱穆先生曾于香港新亚书院先后讲授“中国经济史”及“中国社会经济史”两门课程,扼要地讲述了由上古春秋战国至明清时代的经济情况及财政政策,并道出经济与政治、文化、社会、军事、法律、宗教之间的相互影响和联系,评价政策和朝代兴亡之关系。
  叶龙曾师从钱穆多年,详尽笔录及整理了先师两门课程的内容,对一些内容做出了补释,形成流畅易读的文章,在香港《信报》经评版陆续刊出后,受到了读者的热烈欢迎,最后集结出版形成本书。本书不仅填补了钱穆先生缺乏经济专门史著作的遗憾,更令读者能够通过阅读中国经济史加深对钱穆先生其他著作的理解,以体悟钱穆先生强调要在文化传统一体性中做研究的教诲。
  贯穿《中国经济史》的主要经济问题包括农业经济及土地分配、基建及水利工程、工商业发展、货币制度改革、社会阶层现象、税制及徭役等。细读两千年的经济史,我们可以发现,今天中国的社会经济面貌深受历史传统的影响。希望此书能够帮助读者解读目前推行政策背后的原因和影响,同时起到镜鉴作用,将有益的经验应用于今日商业社会,避免失败的教训重蹈覆辙。
  作者简介
  钱穆(1895—1990),字宾四,江苏无锡人,中国现代历史学家。1912年始为乡村小学教师,后历中学而大学,先后在燕京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西南联合大学任教。1949年迁居香港,创办了新亚书院,任院长,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至1964年退休为止,期间曾获得香港大学、美国耶鲁大学名誉博士称号。1966年移居台北,在“中国文化书院(今中国文化大学)”任职,为“中央研究院院士”,台湾故宫博物院特聘研究员。1990年8月在台北逝世。钱穆著述颇丰,专著多达80种以上,代表作有《先秦诸子系年》《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国史大纲》《中国文化史导论》《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中国思想史》等。
  精彩书评
  ★故我们要研究中国政治史,或社会史,或经济史,只当在文化传统之一体性中来作研究,不可各别分割。我们当从政治史、社会史来研究经济史,亦当从政治思想、社会思想来研究经济思想,又当从政治制度、社会制度来研究经济制度。在此三者之上,则同有一很高的人文理想在作领导。
  ——钱穆,《如何研究经济史》
  ★中国下一步的挑战,或许在于重构与自身传统与世界的联系。在对西方学说理论的引进介绍之外,还需要重新理解自身的历史演进。本书重视政治、社会、文化与思潮之间的相互联系,涵盖了历朝历代的土地制度、基础设施投资(主要是水利及漕运)、货币制度与税收政策、还包括政府还是市场主导的经济思想争论。
  ——林毅夫,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前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目录
  细录
  序一
  序二
  序三
  自序
  新版自序
  绪 论
  第一章 中国古代农业经济初探
  一、黍与稷为中国最早农作物
  二、古人重黍稷轻稻粱
  三、高地农作物反映陵阪文化
  四、由黍稷到粟麦到稻
  第二章 上古时代的井田制度(公元前770—前221年)
  一、古代井田制度沿自封建
  二、井田制的变迁
  三、商鞅为何废除井田制?
  四、“辕田”制度——农民交换耕田
  五、井田制与西方庄园不同
  第三章 封建时期的工商业(公元前770—前221年)
  一、工商业的兴起
  二、战国时代的商业大都市
  三、封建崩溃与郡县兴起
  四、封地与私产的界定
  五、经济兴旺靠水利陆路
  第四章 秦代经济(公元前221—前207年)
  一、秦代土地兼并及土地私有制
  二、秦代经济农工商并重
  三、秦代的工业发展
  四、货币与度量衡制利商业
  五、苛捐重役致秦灭亡
  第五章 西汉时期经济(公元前206—公元9年)
  一、西汉币制的变迁
  二、西汉货币币值及用途
  三、汉代的役赋与田租
  四、汉代有“素封”千户侯
  五、先秦诸子对农商的评价
  六、高祖武帝轻商恤农政策
  七、汉武帝时代经济思想学说
  1.司马迁经济思想学说
  2.董仲舒经济思想学说
  八、西汉的盐业与铁业发展
  九、王室财政与政府财政之划分
  十、对汉武帝财政政策的评论
  1.均输、平准两策
  2.祭宗庙“酎金”与“榷酤”酒税
  3.“鬻爵”制度供买爵免役减罪
  4.厉行告缗出于惩罚心理
  5.武帝币制乱而返正
  6.盐铁均输两策非全不可取
  7.武帝轻取民财滥用钱财
  第六章 新朝时期经济(公元9—23年)
  一、王莽辅政,兴利除弊
  二、针对贫富悬殊,行均田废奴婢
  三、王莽四改币制扰民
  四、新朝的五均六筦制度
  五、政策推行过急致新朝败亡
  第七章 东汉时期经济(公元24—220年)
  一、稳经济释奴婢行“度田”
  二、东汉主要财政收入来源
  三、东汉财政支出两缺口:军费及俸禄
  四、东汉的屯田政策成功
  五、东汉兴水利改农具重视农业
  六、东汉其他各行业情况
  七、东汉五铢钱的兴废
  八、汉代黄金存量及用途
  九、东汉大田庄俨如王国
  十、两汉奴婢众多,工作广待遇优
  第八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经济(公元 220—589 年)
  一、三国时期的屯田制度
  二、西晋的土地制度
  三、魏晋南北朝各时期屯田情况
  四、魏晋南北朝赋役制度
  五、北魏的均田制度
  六、魏晋南北朝的工业发展
  七、魏晋南北朝的黄金使用情况
  八、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货币
  九、豪强垄断与贫富不均
  十、南北朝商业发展
  十一、魏晋南北朝之寺院经济
  十二、洛阳名都为商业贸易地
  十三、北朝重视技工军事
  第九章 隋代经济(公元 581—618 年)
  一、隋代开丰衣足食之世
  二、探讨隋代致富原因
  三、隋代土地分配及赋徭概况
  四、开运河建义仓两德政
  五、隋代基建及重工业规模浩大
  六、隋朝的金融概况
  1.隋代货币制度晚期不稳
  2.典当及官私贷款
  七、隋代财政支出大损民生
  第十章 唐代经济
  (唐:公元 618—907 年; 五代十国:公元 907—979年)
  一、君臣同心创贞观盛世
  二、唐代经济制度优于汉
  三、唐代创立的租庸调制
  四、唐代土地多为富豪强占
  五、官员职分田、公廨田及公廨钱
  六、五代十国后周废屯田
  七、从租庸调制到两税制
  八、对两税制度的批评
  九、唐代的盐政
  十、唐代的漕运改革
  十一、唐代蚕桑业及矿冶业
  十二、唐代主要流通之货币
  十三、唐代的海陆交通及商业贸易
  十四、唐代国营交通驿站
  第十一章 宋元时期经济
  (宋:公元 960—1279 年; 元:公元 1271—1368 年)
  一、从封建门第到宋代庄田
  二、宋代“方田制”及“衙前”服役
  三、宋政经思想的南北之争
  四、宋代圩田水利完善
  五、元代劝督农桑行农社制
  第十二章 明清时期经济
  (明:公元 1368—1644 年; 清:公元 1644—1912 年)
  一、明代“黄册”、“鱼鳞册”管理户口田地
  二、明代粮长制与生员制
  三、“诡寄”、“飞洒”避田租
  四、“一条鞭法”合并赋役
  五、清代收地丁合一税
  六、清代自乾嘉人口激增的事实
  第十三章 中国货币、漕运及水利问题杂谈
  一、历代货币制度概览
  二、中国漕运与南粮北运问题
  三、中国的水利问题——黄河、长江、淮水的利与害
  1.北方的黄河水患问题
  2.南方的水利农业发展
  出版后记
  精彩书摘
  第二章 上古时代的井田制度(公元前770—前221年)
  一、古代井田制度沿自封建
  中国古代的井田制度,一直以来,聚讼纷纭,莫衷一是,无法得出一个结论来。通常一般人研究井田制度之主要参考书有下列数种:
  1.《孟子》;
  2.《周官》①;
  3.《春秋·公羊传》②;
  4.《汉书·食货志》③。
  孟子时,井田制度已不存在。由于《周官》为战国末年晚周之书,此时井田制度破坏已有二三百年。故《周官》亦不可靠。商鞅在秦变法,以中国东方之制度去西方实行变法,但此时东方早已变了。
  所以,欲研究井田制度,上述四种古籍已不可靠,应找《孟子》以前之史料。
  战国之时、孟子之时均已无井田制,故此时讲井田制已无凭据。胡适之先生谓并无井田制度,然而并无证据足以证明其说。
  讲井田制,宜根据钟鼎文讲,不过单靠钟鼎文,材料不够。
  总之,井田制度乃跟随封建制度而来。
  何谓封建?中文之意,即“封土建国”。
  “封”者,《周官》云:“制其畿疆而沟封之。”意即由大司徒圈划一块土地,在土地之四周筑以水沟而成封土。
  凡封国,即封其四疆(如封信、封门一般),将沟中挖出之土筑成围堤,堤上植树,使人不能越过,谓之“封”。
  聚集土曰封,“封”者,界也。
  又穿沟出土于岸,而皆为封,封即起土界也。
  “国”,就是城圈之意,犹如西方之“城”(City),中国古代之城与西方相同。
  中国古代之城散开而并不毗连。“国”与“国”之间为游牧之人所居,谓之“戎狄”。古代封建时期,农、牧之民兼有,直至战国时土地大加开发后,大部分人民才以农业为主。
  游牧之民无宫室城郭,便是戎狄,其他则为耕织之民。华夏为防御游牧人入侵,故筑沟建墙以居。此耕织之民便是华夏。其实,华夏与游牧,均为中国人,不过游牧是流动四方的牧民,华夏是固定居住的农民而已。其不同只在文化生活方面。
  故封建时期,可称之为“农民集团的武装垦殖的活动时期”。昔年蒋百里先生①亦同意此见解。
  西周时代的封建,其实是一种耕稼民族的武装开拓与垦殖。这种华夏的耕稼城郭之国,在西周以前就有。
  西周亦无法将之除灭,便任其和平共存;这些小城邦亦无法与西周匹敌,便承认西周为共主,遂以天子之礼事奉之。
  西周初期,这种错落散处的城邦从几十个扩展到一百几十个,各在其城圈之内耕种农作物,与城圈外之游牧部族本可相安无事,但游牧部族乘城郭诸邦有事时便来侵扰,使城圈内之诸夏怀有戒心,便趁封建势力扩大后,将游牧人驱逐至塞外或山上。
  由上述可知,中国古代农业区是分散的,一块块的。分别为垦殖区,各不毗连相关,可称为小规模的农业分区开垦。
  古代最大的侯国,其国土面积占100方里的已算是大国了。城与城(即所谓国与国)之间相距约50里。此100方里之地里面包括城郭、村邑、山林、池泽、耕地及弃地,并不能完全用来作耕地用。即使全部可垦殖作耕地的话,亦不过可划分成一万块井田面积,合计约900万亩土地面积①。根据《周礼》一书的记载,当时黄河流域一带已满布田地了。
  二、井田制的变迁
  按照《春秋·公羊传》所说,所谓“井田”,“井”是灌溉单位,八家共用一井。一口井之水量可用来灌溉一井的田地所需。一井的土地,即中间一格100亩属“公田”外,其他每家100亩,共九格。但偶然亦有少去一、二格或多出一格者。
  老子说:“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因老子非历史学家,其实古代村与村之间相距甚远。
  约言之,井田是在小城圈之内,在封建制度下的小规模农业经济。
  一个侯国之内,有君、卿、大夫、士等多个等级,各可分得相当于其地位的应得土地,所以百里大侯,所分到的地也不算多,等于后代的一名业主,由各大小封建主将土地分配给农民(佃户)耕种,但土地权则仍属封建主。
  封建制度下之封建主将土地分配给佃农,是公平的,并无偏多偏少。故封建制度下之农民并无兼并,亦无贫富之分。
  《左传·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云:“初税亩。”此条说明首次向农民收取农田税,却也间接说明了不征收田税时的贵族必有别的生活来源,此实乃井田制度。因封建时代,贵族均靠农民而生活,便是依赖井田制度而获得公田之收益。
  《春秋·公羊传》解释:“初税亩”即是“履亩而税”,便是有一亩地,收一亩税。
  又《春秋·谷粱传》言:“古者什一,藉而不税。”藉是“借”的意思,亦有“助”的意思。
  又说:“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意即私田收成不佳,则错在官吏;公田收成不佳,则错在人民。这里所提及的“私田”和“公田”,即将一块土地划分成井字形的方块,即中间的一块为“公田”,其余八块则为“私田”。
  “初税亩”者,即取消“公田”,将田按亩而税,收取十分之一。
  其实,“初税亩”以前的井田制度,即“私田”由封建主借给佃农,但佃农得替封建主种“公田”,平心而论,这种制度,比罗马的奴隶制度平等得多了。
  在井田制度时代,由贵族,即当时之封建地主派农业指导员负责协助扶植农民,在管教上之态度不能称为主人与奴隶间之从属关系,故有说私田收成坏责备官吏(农业指导员);公田收成坏则责备农民。当时之井田制,“私田”由每家佃农各自耕作,“公田”则由八家合耕之。
  当初推行井田制度时,情况理想。《诗经》中也有“雨我公田,遂及我私①”的诗句。渐渐地,农民萌生了尼采之哲学思想,大家不再勤力耕“公田”了,因此把“公田”废去,一律变为“私田”,不再有“公”、“私”之分,均改为征收十分之一的税。
  综上而言,土地所有权观念之改变,乃由赋税制度之改变而来。西方专门讲革命,注重订规则;但中国则永无革命,中国之进步并非由革命而来。
  《孟子》有云:“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孟子》书中所提及的“贡”、“助”、“彻”,均为古代之三种征税方法。
  《孟子》中引《诗经》云“雨我公田”,《孟子》中又提到“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孟子时上距周代已有200年,《孟子》书中提出上述三种税收方法,认为“助”法最佳,“贡”法最劣。“贡”法是取数年来收成平均数照收十分之一;由于收成之好坏每年不同,收成好时有盈余,但荒年连肥料费都不足,故“贡”法不好。“助”法是随年岁好坏而收税,对农民有利。“彻”法是永远固定收取十分之一,不过每年要调查田亩。后来“贡”、“彻”二法并用。每100亩征收七担,收成好并不多收,坏则可报荒,所以租税制度很合理。
  有“公田”、“私田”制度时,即有“还田”与“授田”,所有权属于贵族,废除此制前,当时分田公平,这是为要均劳逸,为要使“公田”有适当的照顾,但自废除此制后,农民便可多耕殖土地,便是要“尽地力之教”。
  根据《汉书·食货志》所载,战国初年,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以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即百里平方)。当时封的大国面积为100方里,除去三分之一土地的山泽邑居,其他则可辟为600万亩田,完全耕作,谓之“尽地力”。预算农家有六万户,此处所论及之“尽地力”,是尚在格子线以内,仍在以100方里为中心的单位中。
  后来商鞅在秦孝公时废井田。《史记》载曰:“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此项记载,至南宋朱子作《开阡陌辨》从此800年来遂成定论,一定至今。
  “开”者,设置之意,或原来是墙而新开设一门之意。有人说商鞅废“井田制”而开发“阡陌制”,朱子以为不然。原意是,井田制是有阡陌,阡陌即是大田岸,后来没有阡陌了,即冲破了格子线而已。
  百亩之田之格子线谓之封疆,封疆犹如大围墙,为古代贵族封建分割性之主要标志。封疆内之地便是井田,一井与另一井之间是隔了相当距离。井田的格子线一被冲破,政治上的封建制度亦随即被冲破了。
  井田制度之所以要划成一方方的格子,乃是因为外防敌人,内以方便平均分配。
  《战国策》中蔡泽有言:“决裂阡陌,以静民生之业而一其俗。”“民生之业”即是指农民之耕作。按照朱子的解释,有阡陌时即是当时有井田制度。农民所耕种之田地仍得归还封建主。但废除阡陌后,农民不论种多少田地,只缴赋税,土地已变成私有,民生便安定了。由此可证明井田制度是有的,历来以朱子的解释最为适当。
  所以,《左传·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所记的“初税亩”,以及《史记》所记载的“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都证明了中国古代有井田制度。
  三、商鞅为何废除井田制?
  商鞅所以要废除井田制,原因之一是当时有田畯查田,得悉农民多耕少报,挖少田岸①。因此商鞅遂把阡陌(即大田岸)破坏,井田制度亦因之而废除了。且当时在政治上已由封建制度变为郡县制度,因此很自然地可以把大田岸大围墙加以铲除,遂化成大整块之农田。
  此外,尚有促成废除井田之其他原因,如有些地区土地狭小而人口密集。《左传·襄公三十年》(公元前543年,此时孔子出生)就有记载道:“子产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从政一年,舆人诵之曰: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及三年,又诵之曰: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这说明了郑国地狭人稠,因此将井田格子线破毁,由子产加以整顿,使“田无封洫,庐井不伍”。
  又一原因,是由于当时已发明铁器耕田。《孟子》中记载了“许子以铁耕”之事实。因有铁器耕田,农民便有能力垦殖较大面积之土地,便不必再受格子线之束缚。又如春秋晚期已有牛耕,《国策》记载“秦以牛田,水通粮”;孔子弟子中有名司马耕字牛者,亦为一旁证。进入战国时期,牛耕更盛。
  又一原因是战国时代水利工程专家辈出,如魏文侯时有西门豹;魏惠王时有白圭;魏襄王时有史起;秦孝文王时有李冰;秦始皇时有郑国。灌溉工程兴建完成,灌溉比以前方便,因而可照顾到更广阔的耕地面积了。
  除上述原因之外,还有一个原因,即税收制度改变而使井田制不能持续。井田制是一种公田制。一块大约一方里的土地,划成井字形般900亩田,中间的100亩为“公田”,由八家共耕;其余800亩“私田”配给八户人耕种,公田的收成归封建主,私田则归农户自享。
  初期的农民性情纯朴,勤劳地为地主耕作“公田”,对自己的“私田”反而看为次要。但这些井田之所有权全属于贵族封君。即所谓:“四封之内,莫非王土;食土之毛,莫非王臣。”由于八户是助耕公田,才可享受私田的收获。正如近代有人为富豪看守坟墓而获耕食墓田,实是一种雇佣性质。
  当时之封建地主特别设置农稷之官,用来教导协助农民如何辨别土壤,如何选择种子,并经常巡视田野,督导农耕。由于农民智慧低,故须勤恳教督,加以扶助,如叛离主人,则易受城圈外之夷狄之侵扰,使全家不能安居乐业。因此贵族与农民可以相安无事,平安度日。
  直到“履亩而税”开始,税收改为视田亩之实际收成所得而抽取固定之比率。此即《孟子》书中所说之“彻”法。井田制度遂完全被破坏。
  井田制度是一种随封建制度而产生的政治制度中之一环,并非社会经济形态,是中国周代有统一的封建制度后而产生的,绝非郭沫若所说的原始共产社会,然而由于周代常搬迁,故可称之谓“农业社会武装的殖民开垦”。
  四、“辕田”制度——农民交换耕田
  春秋时,曾实行了下列一些赋税制度。
  《左传》记载,鲁哀公十二年(公元前483年)开始实行田赋之制。此时已较“初税亩”时迟了91年。
  当时的赋税之种类大致上有下列几种:
  1.田租:农民种“私田”,向地主缴纳田租。
  2.田税:农民种“公田”,而向政府缴纳田税。
  3.田赋:自实行“初税亩”91年后开始。
  当时尚有一种赋,是农民纳税之外,遇战争时便向农民征用运输车辆及牛,并担任力役。但农民并非正式军人,只是军中之附随,亦无正式编入军队中之权利与资格。战争时期,农工商贾照常经营,不受影响。
  《国语》中记载:“先王制土,藉(助也)田以力,而底其远近;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夫以力,而议其老幼。”此处所言之“赋”是征收草物,“任”即“任力役”。
  晋国时曾开“爰田”制,因晋国在黄河之北,地大人稀,是谓“宽乡”。一人可耕200亩,亦可轮番耕种。
  《左传·僖公十五年》(公元前645年)说此时晋设“爰田”。“爰田”即“辕田”,辕者,易也,有更调之意。“辕田”即为了农民所获利益均等而有交换耕地之举。
  秦孝公时亦曾作“辕田”。《汉书》有记载,大意是秦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制是割、划的意思)。故商鞅自魏去秦而破弃井田,而作辕田,农民甚喜。
  《周礼》将田分为三种等级:
  1.上田(上品)不更易,一年一垦。
  2.中田(中品)一年交换,三年一垦。
  3.下田(下品)交替轮耕,三年一垦。
  何休云:“肥饶不得独乐,硗埆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土易居。”
  另一种说法是:“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恶。”
  “商鞅始割裂田地,开立阡陌①,令民各有常制。”
  又有一种说法是:“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浸废,商鞅相秦,复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也。”此是轮耕制。
  晋国在黄河以北,地大人稀,乃是“宽乡”,故开爰田制。
  “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可见此时期之土地制度以100亩为单位。
  以上是人口少土地广的“宽乡”,行的是交替轮耕的“爰田”制。但如《左传·襄公三十年》所载,子产管辖的地区地狭人稠,施行的则是“狭乡”制度了。
  五、井田制与西方庄园不同
  西方的“Manor”(庄园)乃西方贵族的领地①。中国人称出现“庄园”为在唐朝以后。此种西方的“庄园”是大块的、开放的、无界的,即无阡陌的。在此大面积的田中,有很多农民耕种,相当于中国古代井田制之“公田”,但无“私田”。一个“庄园”,等于一个社会单位,用简陋方法耕种,到18世纪时,西方此一公田制度取消了,遂用新法耕种。
  西方用庄园的耕地方法约实行了1000年,却与中国的井田制度刚好相反。井田制有格子线,但西洋中古时期的“Manor”,是大块的耕地,由农民合作公耕,农民附属于土地,是谓“农奴”。土地主即贵族,耕作粗简。到地主阶级取消,有了自耕农,于是将土地分割给各家自耕,土地转让给农民自己。但中国的井田制是把土地划成井字形,农民并不附属于土地;土地所有权虽是贵族的,但农民并非农奴,所以中西两种制度大相径庭。苏俄今日有集体农场,因其距沙皇封建时代不远,故仍有大规模庄园制,此乃与中国大不相同。
  中国井田制有格子线,后来此格子线被破坏;但西洋时期之庄园并无界线;自18世纪西洋封建庄园制破坏后,土地有了分割(划分),此亦是与中国井田制截然不同之处。
  西方的庄园,土地是农民无份的,分不到的,是谓封建农奴制度。原始共产社会是土地公有,大家没得分的。今日的共产政府是无产阶级专政,土地权属政府所有。
  原始社会是大家有份的;封建社会、资本社会均是大家无份,属于一人的。但中国贵族较西洋的好,因为是讲人情。如中国将来有资本主义,可能亦比西洋的为好。
  第六章 新朝时期经济(公元9—23年)
  一、王莽辅政,兴利除弊
  西汉统治历200载后,王莽篡位,开后世以禅让得天下之始。西汉遵循秦制,无所兴革。至王莽锐意复古之制,欲返回诗书六艺之先秦时代,却不到20年而覆亡。秦祚虽短,其政制仍行于西汉;王莽“新朝”亡后,其一切建树皆灭,但王莽当时之措施,亦甚值得后人注意。
  王莽家族中,封侯者九人,任大司马者五人。其父王曼早死未能封侯,故王莽自幼即孤贫,反而使他折节恭俭勤读经书,因此30岁时,叔父成都侯王商上书,愿分户邑以封王莽,且复受当世名士之揄扬,得封新都侯。王莽爵位愈尊而节操愈谦,遂于38岁时擢升为大司马,继其四父(王莽父之兄弟)辅政,此时已显露其政治理想,已为举世人心所归向,其成功主要在此。
  成帝哀帝之际,王莽已为大司马。哀帝于绥和二年四月即位,六月即下诏定出“田宅奴婢限列”的新规定,大略如下:为了防止奢淫之风,使政治上轨道,凡属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等,过去可多畜奴婢,无限量拥有田宅,造成与民争利,使百姓陷入生活困境,今起一律要有所限制。
  上述各级人员均不得拥有田地超过30顷。
  畜养奴婢,诸侯王不得超过200人;列侯及公主不得超过100人;关内侯及吏民不得超过30人。商贾不得拥有田地,亦不得为吏。如有违犯上述规定者,田地奴婢皆由县官没收。
  宦家奴婢年过50岁者,可免奴婢名分,成为庶人。
  郡国不得再献名兽。哀帝19岁即帝位,登位未满两月,已先下诏“罢乐府”,接着“议田宅奴婢限列”,照常理推测,决非出自哀帝之意,必另有出主意之人,此人呼之欲出:即当时辅政之大司马王莽。上述“有司条奏”诸端,可以称为极大之善政。
  西汉历代帝王中有如此魄力者,甫登位即下诏厉行新政者,惟有武帝差可比拟,且武帝尚有所不及。有人谓此事乃大司马师丹所主张。但大司马王莽以病免职,由师丹接任是在七月,而“议田宅奴婢限列”是在六月,可见其时辅政者是王莽而非师丹。
  二、针对贫富悬殊,行均田废奴婢
  自西汉末年元、成、哀诸帝以至莽朝,成都、洛阳、长安诸大郡因货殖积财致富者不可胜数。成哀之时,有成都罗裒者,訾财至巨万;临淄姓伟者,訾财5000万。
  成、哀、王莽时,洛阳张长叔、薛子仲积訾财10千万;京师有富人樊嘉、挚纲、如氏、苴氏、丹王君、房豉、樊少翁等均积财至5000万。以上均为以货殖积訾财而致富。
  至于朝廷公卿仕宦之家,亦无不积累财富至万万钱。如元帝时,都内积财富至40万万钱;水衡有25万万;少府有18万万;又如佞幸之臣,石显达1万万;滈于长亦累积巨万;董贤旬月间赏赐巨万,董贤死后,县官拍卖其家财,凡43万万钱。
  又据《汉书·元后传》称:王莽家族中的五侯群弟,争为奢侈,各方逢迎赠送珍宝者,四面而至,后雇姬妾,各数十人,僮奴以千百数。
  由于汉代自昭、宣诸帝以来,休养生息,元气渐复。社会财富,任其自然发展,因此造成极富与极贫之现象。而当时外戚佞幸,奢僭淫放,等同封王。于是前朝如贾谊、晁错及董仲舒所扼腕叹息之现象,一一重见。元帝对学者如王吉、贡禹眼见当时官奴婢十余万人,终日嬉戏无事,浪费公帑,主张免役复为庶人。
  元帝时期,王吉、贡禹等向朝廷献议罢乐府,限制官绅豪民拥有田宅及奴婢数目,以遏抑当时升平盛世之日益炽烈的奢风。而当时朝野亦希望能做到制节谨度。王莽所抱之政治理想,亦可说自此种时代背景及时代思潮下酝酿而成,并无足怪。
  王莽之可贵,在于他出身于王氏极盛之门第,却接纳了王吉、贡禹等谨度制节之说,修己治人,坚守有为,实在是相当难得。
  哀帝崩,董贤伏法,王莽重执朝政,至平帝元始三年,王莽上奏“车服制度,吏民养生、送终、嫁娶、奴婢、田宅、器械之品”等政策,其实就是他接续了哀帝绥和二年时所颁布的政策。及至王莽篡汉,新朝始建国元年,便正式下诏禁买卖田宅奴隶。
  王莽下令禁止买卖田宅奴婢大意如下:“古代一夫一妇种田100亩,田租十分之一,国库充裕而人民富足。到秦代破坏了圣制,废除井田,于是人心贪婪,兼并四起,强者拥田以千计,弱者无立锥之地。又于市场买卖奴婢,等同马牛。违背了‘天地之性人为贵’的真义。……至汉代减轻田租,收三十分之一,但又有更赋等须缴纳,加上豪民的侵凌。
  人民田租表面上为三十税一,实际上是十分之五。因此造成富者骄而为邪、贫者穷而为奸,以致陷入罪网。余前摄政时,已经准备改革田亩奴婢等不平等现状,因遭反虏逆贼扰乱而止。
  今更名天下田为‘王田’,奴婢为‘私属’,以后不准买卖。凡一户之男丁不满八口而拥逾一井之田者,当将余田分给九族邻里乡党。如今无田而受田者,亦照此制度办理。敢有非议井田圣制者,一律充军边疆。”①
  此诏用意本来相当合理。凡今人所提土地国有,平均财富及废奴诸说,在此诏中均有提出。但凡是一种社会经济情况,必有其自然生长之过程,亦必有其相当合理之背景,始能产生。今王莽竟以一纸诏令,欲改弦更张,实势有所不能。史载,当时上至诸侯卿大夫,下至平民百姓,犯了买卖田宅奴婢及铸钱之罪者,不可胜数。
  三年以后,始建国四年,有中郎区博上书谏曰:“井田虽圣王法,其废久矣。周道既衰,而民不从,秦知顺民之心,可以获大利也,故灭庐井而置阡陌,遂王诸夏,讫今海内未厌其敝。今欲违民心,追复千载绝迹,虽尧舜夏起,而无百年之渐,弗能行也。天下初定,万民新附,诚未可施行。”
  王莽接纳此议,遂下书再准人民得以买卖田及奴婢。因此均田及废奴之制始终未能推行。但到天凤四年,规定凡畜奴婢一名者,得缴纳人头税3600钱,实有寓惩于禁之意。但由于当时社会势力仍掌握于富民豪家之手,王莽此种政令,实不能示惠于奴婢,反招致豪民主怨尤,于是民心丧失,归于失败。但至汉光武朝,屡诏免奴婢,事实上是受了王莽的影响。
  三、王莽四改币制扰民
  王莽自居摄政到篡位称帝,其间不足20年,改革币制凡四次。
  第一次是王莽居摄政时铸造三种钱币,与原有之五铢钱并行。一种为大钱,文曰“大泉五十”,重12铢;一种为“契刀”,头环形如大钱,身形如刀,文曰“契刀五百”;一种为“错刀”,其上刻以镀金之字,曰“一刀直五千”。
  此三种新币,并订定与五铢钱之兑换价,重12铢之大泉,当五铢钱50;契刀当500;错刀当5000,因镀以黄金之故。但此种虚价,不易为民间所信受。
  后因钱币上有“金”、“刀”字样,与汉王室刘姓从“金”、“刀”两偏旁有关,恐不利“新朝”,遂废弃“错刀”、“契刀”及五铢钱,再有第二次更改币制。
  第二次改币制谓之“宝货”,“宝货”包括五物六名28品,五物即铸币之五种材料,曰金、银、龟、贝、铜;六名者即金货、银货、龟货、贝货以及用铜铸造之泉货与布货,合称六名。所谓28品者,如下:
  各布以次递增一铢,即幼布重17铢,至大布为重24铢。以上共五物六名28品。
  王莽第二次改币制共五物、六名、28品,极为复杂,人民并不乐于使用。王莽虽以重刑迫人民使用,但民间私自以五铢钱行使,王莽不得已再改币制,只择其中二品通行,即为重一铢之小泉及重12铢之大泉。此为第三次改变币制,但王莽以此币制与复古不合,随即又废除。
  王莽第四次改币制及制造“货布”与“货泉”两种。货布之形状如古代之两足布,重25铢,值货泉25;货泉重5铢,值1,乃因大泉行之有年,遂准大泉可延用六年,与货泉、货布同时行使。
  王莽政制中与民生最有密切关系者,除公田、废奴之外,要推币制了。汉代从武帝元狩五年铸五铢钱起,直至平帝元始年间,并无变更。到王莽时,则四改币制,并禁止民间不得持有铜炭,以防止民间私铸钱币。
  莽朝复杂而紊乱的币制,使百姓愦乱,货币不能流通,并造成“农商失业,食货俱废,民人至涕泣于市道”。此实为王莽最大之秕政。
  当时王莽造币之材料,竟然仍采用已为当时人所贱视之龟、贝,仍与钱币同行,则安得不为人民所鄙弃。王莽只知慕古,其不通情理,可谓无比迂愚。
  汉自晁错、贡禹等多位学者,深知豪民兼并之可恨,贫富不均之可忧,但欲消弭上述弊端,并非改革币制可以解决。王莽以为废金钱,革货币,使富民失去借以兼并之资,却不了解社会民生牵涉甚广,拔一发可痛全身。尤以货币制度关涉民生,影响极大。而王莽竟然不察民间实况,不通社会真情,空依古代文字记载,强为变更,遂造成扰民之大错。
  王莽“始建国”五年,由于民间持有铜炭者多,遂除禁令。又于翌年(即天凤元年)作第四次之币制更改,已见上述。但每改币制,便使民用破产而陷入刑网。到地皇元年,王莽以私铸钱币者死,而犯法者多,遂减轻刑罚,改为私铸钱币者,犯者及其妻没入为官奴婢;地方吏及邻居知而不告者同罪。
  因犯法者多,由郡国备槛车铁锁,送至长安钟官(主铸钱者)处,愁苦而死者达十分之六七,可知王莽币制之扰民。
  四、新朝的五均六筦制度
  王莽行五均六筦之制。其“五均”一词,源出《乐语》一书,此书为河间献王所传。邓展洛释曰:“天子取诸侯之土,以立五均,则市无二价,四民常均,强者不得不困弱,富者不得要贫,则公家有余,恩及小民矣。”①所以五均有税地之义。因古人惟以农为正业,其他均视为奸利。
  又以为人必靠土地才可生利,所以政府除了收取田租正税以外,另立五均之税。“五均”一名,又见于《周书大聚解》,其中说:“市有五均,早暮如一。送行逆来,振乏救穷。”
  王莽依据上述古代经文之意义,订出征收工商之税,由五均官执行之。其法如下:
  诸司市,常以四时仲月,实定所掌,为物上中下之价,各自用为其市平。毋拘他所。众人买卖五谷布帛丝绵之物,周及民用而不雠(售)者,均官考检厥实,用其本贾(价)取之,无令折钱。万物昂贵,过平一钱,则以平价卖与民,其价低贱减平者,听民自相与市,以防贵庾者。日欲祭祀丧纪而为用者,钱府以所入工商之贡但赊之,祭祀无过旬民,丧纪无过三月。日或乏①绝,欲贷以治产业者,均授之,除其费,计所得受息,无过岁什一。
  上述又略似武帝之均输制,但性质亦有所不同。因“五均”所掌管者,即是征工商税,其目的仍为工商界谋便利。如上述定物价,收滞货,平买卖均是。
  至于有赊贷一项,寓振乏救穷之意,正好与征“田不耕”、“宅不种果蔬”、“民浮游无事”等项之立法用意,有相辅相成之效。因重利盘剥,亦为兼并一大事,故赊贷由官方经营,使高利贷者无所牟利。而政府即以工商税所得,作为赊贷之本金。以上即五均制之大概。正如太史公所说,中国农业社会,人民喜爱放纵,因中国向来有较多自由。今王莽推行上述诸法,要统制社会自由,便难免遭受失败。
  王莽新朝尚有管制工商的六筦之令。于始建国二年下令推行。所谓六筦,含盐、铁、酒、名山大泽、钱布铜冶及五均赊贷六项。即盐、酒、铁、铸钱及五均赊贷均由国营,不准民间插手;同时名山大泽所产货物如矿产木材鱼获等产品均须征税。上述六事由政府管制,故称“六筦”。
  其实此六筦政策,亦有复古之意,其议源自刘歆,周有泉府之官,已有赊贷之法②,王莽乃依其意而推行之。目的在防止豪强富民压迫贫弱,用意本善。
  《汉书·食货志》记载:在京师长安以及洛阳、邯郸、临淄、宛和成都五大城市设立五均官。称为“五均司市师”。将长安划分为东市(称京)和西市(称畿),洛阳称中,余四都各用东、西、南、北为称。京师连上述五都市各置交易丞五人,钱府丞一人。交易丞乃掌管平抑物价;钱府丞乃掌管征收工商农贾之税和赊贷。
  此外,各郡、县也各设司市,其职掌和司市师相同。
  凡工商业者所采得金、银、铜、铅、锡、龟及贝者,皆得将所获货值向当地司市的钱府丞据实呈报。
  又按照《周礼》中之税制①,民间凡有田不耕殖者,须缴纳三丁之人口税。凡住宅周围不种果树及菜蔬者,得向政府缴纳三丁之布;民若浮游无事者,得出夫布一匹。
  凡在山林水泽采物或从事畜牧者,所获鸟兽鱼鳖百虫;或妇女蚕桑纺织补缝,以及工匠医巫卜祝方技,商贩贾人及住宅客舍诸项,皆须自己从实估值,除其成本,计其纯利,向所在地之县官呈报,将其纯利之十一分之一(即1100文收取100文)上贡政府。此与武帝有异。如有呈报不实者,即将其所采获各物全部没收外,尚须作苦工一年。此制度缺点是呈报无规定最低限额,连妇女的家庭纺织小工也要呈报。
  上述制度,略似于武帝时之算缗钱,但性质颇为不同。
  根据上列诸项,“五均”是以征收一切地税为主。故凡采矿、畜牧、坐肆、住宅、客舍及工商之就地生利者,五均皆得征税。即凡耕稼以外之据地以为利者,均由五均主理。有田不耕,宅不种果蔬,民无事做,虽不生利,但亦占地,故亦征其税,乃寓禁于征之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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