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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增订版) (博雅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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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5 03:31:00
【资料名称】: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增订版) (博雅英华)
【资料描述】:

  内容简介
  《原则与妥协》旨在为四百年来美国宪政的精神与实践提供一种大跨度的历史叙事,从“权力”“权利”及二者的“互动”着眼,讨论美国宪法原则的起源和变化,梳理其发展的动力与机制。作者提出,在不危及作为立国之本的核心原则的前提下,不同利益集团藉由谈判和“妥协”,在宪法的原则与实践两个方面不断推陈出新,使之适应不同时代的社会需要,这正是美国宪法的生命力所在。
  本版新增20万字,集中于观察和探讨“9·11”之后十余年中美国宪政的新发展,既有因“金钱政治”和“种族政治”等传统问题出现的新挑战,也有反对恐怖主义的国家安全措施对公民自由造成的新影响,以及福利权、医保权和同性恋者平等婚姻权等数种“新公民权利”带来的新困境。在此基础上,作者总结近十年来的研究与思考,为美国宪政史叙事提供了新的思路与视角。
  作者简介
  王希,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美国史博士,哈佛大学杜波伊斯研究所博士后。现为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教育部首批文科长江学者讲座教授,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印第安纳大学(Indiana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历史系教授。
  目录
  版权信息
  “权力”与“权利”的博弈(2014年版前言)
  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增订版)
  活着的宪法(2000年版前言)
  第一章 美国宪政的起源和基础
  一 殖民地政治体制的形成
  二 “光荣革命”与殖民地宪政
  三 殖民地居民的权利
  四 美国革命的宪政意义
  第二章 联邦宪法的形成
  一 州宪法的制定
  二 《邦联条例》的制定与实施
  三 联邦宪法的制定
  四 联邦宪法的内容分析
  五 联邦宪法的批准
  六 联邦政府的建立和《权利法案》的产生
  第三章 早期宪政的演进
  一 政党体制的形成与合法化
  二 杰斐逊式共和宪政的实践
  三 司法审查原则的确立
  四 杰克逊时代二元联邦制的困扰
  第四章 奴隶制、内战与美国宪法
  一 早期宪政中的奴隶制问题
  二 西进运动与奴隶制问题的激化
  三 内战时期的宪政变化
  四 奴隶解放的宪政意义
  第五章 重建与新宪政秩序的建立
  一 重建初期的理论与实践
  二 激进重建和弹劾约翰逊的风波
  三 重建宪法修正案的实施
  四 最高法院与重建宪政
  第六章 工业化时期的宪政发展
  一 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的宪政
  二 最高法院与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
  三 工业化期间的公民权利
  四 进步运动与美国宪政
  第七章 罗斯福新政与美国宪政
  一 20世纪初期宪政发展的起伏
  二 罗斯福新政的宪政意义
  三 最高法院对新政的限制
  四 改组最高法院的政治
  第八章 20世纪初至60年代美国公民权利的演变
  一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的公民权利
  二 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的“复活”
  三 冷战初期的公民权利
  四 民权运动与宪政革命
  第九章 冷战时代的美国宪政
  一 冷战与总统宪政的出现
  二 “水门事件”与“帝王总统”宪政的衰落
  三 沃伦法院与公民权利的联邦化
  四 20世纪末公民权利的困惑
  第十章 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与美国宪政
  一 美国总统选举制度的演变
  二 2000年总统选举的过程
  三 选后诉讼的政治
  四 关于美国总统选举制度民主性的思考
  第十一章 9·11时代的爱国主义
  一 9·11与全球化时代的“爱国主义”
  二 布什的战争与宪法约束力的限度
  三 竞选资金的改革与选举“民主性”的修补
  四 软钱政治与选举民主的博弈
  第十二章 “色盲”宪法中的种族政治
  一 围绕“肯定性行动”政策的争议:1990年代
  二 “肯定性行动”遭遇的新挑战:1990—2013
  三 《1965年选举权法》与选举民主
  四 谢比尔县案与《选举权法》的虚空化
  第十三章 在21世纪追求幸福——关于福利权、健康权和婚姻平等权的宪法争论
  一 不是赠与,而是权利:“福利权”与公民的社会权利
  二 围绕医疗保障的“权利”与“权力”之争
  三 关于同性婚姻权的宪法争议
  附录一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附录二 美国各州加入联邦的日期
  附录三 美国历任总统和历届国会两院党派力量对比(1789—2014)
  附录四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1789—2014)
  参考文献和书目
  2000年版后记
  2014年版后记
  前言
  “权利”与“权力”的博弈(2014年版前言)
  (节选)
  为国内读者提供一种关于美国宪法的历史叙事,将宪政史引入国内学者的研究视野,这是我最初写作本书的愿望。我当时也曾希望,在叙事之外,对美国宪政发展的特征做一些“理论上”的观察与思考。我当时关注的问题有两个:一是美国宪法的“超稳定性”,二是保证其做到“与时俱进”的体制和思想动力。初版的前言多少反映了我对这两个问题的想法。写作修订版(2005)前言的时候,我将思考的范围扩展到宪法的“政治学”问题,主要包括:宪法的“公共性”与“崇高性”的关系,宪政发展的阶段性与条件,宪政体制下不同利益的组织化与政治化过程,以及宪法、宪政与宪政文化的关系。这些问题,归根结底,关心的仍然是宪法生命力的更新。然而,我并不满意,觉得这些思考还不够深入,还没有触及美国宪政发展历史中更为本质的东西。
  至于什么是“更为本质”的东西,我并不十分确定,有的时候甚至怀疑是否真的存在,但我一直没有放弃寻求的企图。近年来,在教学和写作中,尤其是与同事、学生、读者和听众的频繁交流中,我不断重新回到对这个问题的思考之中。本次修订使我有机会重读全书,而为写作新增章节所作的大量阅读,也激发我思考以前不曾关注的事物之间的联系。我希望借这篇前言的写作,将一些新近的思考归纳一下,尝试从一个新的角度来重构美国宪政史的轮廓,也许可从中获取新知。
  这个新的角度由三个部分构成:“权力”(powers)、“权利”(rights)以及“权力”与“权利”的互动(interplay and interaction)。
  对从古至今的政治实体来说,“权力”都不是一种陌生的存在,“权力政治”——围绕掌握权力、争夺权力、运用权力而展开的政治——是贯穿于人类历史的一种普遍现象。但“权利”则是只有近现代国家(尤其是现代民族国家或公民国家)才必须面对的问题,“权利政治”——为创造权利、争取权利、享有权利、维护权利而展开的政治——也因而是一种近现代国家的历史体验。公民享有的“权利”与臣民享有的“特权”的关键区别在于:“权利”不是由某一个人赐予的,也不可以被某一个人任意收回。至少从理论上讲,现代国家的公民“权利”应该有这样的特征:它们是标准的、统一的、可以而且必须普遍和平等地为一个国家的所有公民所享有,且一旦被拥有,便不能不经正当的法律程序而被剥夺。从“权力”和“权利”的角度来看,近现代不同的国家体制之间的关键区别并不在于它们各自宣示的哲学理念是如何地不同,而在于它们如何界定和保障国家权力的公有性与正义性,如何界定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普遍性和实效性,以及如何保障“权力”和“权利”能够在“体制内”进行实质性的博弈。美国也不例外。非但不例外,美国还是这种意义上的国家制度创建历程中的先行者。美国诞生于与旧“专制国家”的决裂之中,从建国的第一天起就面临了国家和政府权力如何建构与运用的问题:国家权力的基础是什么,来源何在?权力如何得到组织和建构,如何在不同的“政府”之间进行划分?如何保障政府的权力是有效的、能够得到尊重但又不被滥用?权力的掌管者如何产生,又如何受到监督?与此同时,美国也是近代世界最早的“公民国家”之一——虽然它的最终成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美国人最早地经历了从“臣民”向“公民”的身份转换,也最早并持续地面临着传统专制国家的统治者无需考虑的“公民资格”和“公民权利”的问题:谁是国家的公民?谁有资格和权利成为国家的公民?公民应该享有什么权利?是否所有的公民都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谁来决定权利的享有或剥夺?“权利”来自何处,如何被“创造”出来,又如何被转换成“公民权利”?这些问题,如同“权力”的问题一样,始终伴随着美国历史的演进,也成为美国宪政发展的永久性主题。
  如果我们同意这样的说法,即宪法是一种国家政治关系的总安排和总设计,宪政是一种以宪法为基础的国家治理、制度建设和政治运作,那么,美国宪政的核心问题也就不外乎“权力”和“权利”这两大问题,而所谓美国宪政的实践也就同时包含了至少两个主要内容:一个是关于“权力”(包括国家和政府权力)的建构与运用,另一个是关于“权利”(公民的个人和集体权利)的建构、享有与保护,也就是说,有“权力宪政”(constitutionalism of powers)和“权利宪政”(constitutionalism of rights)两条主线。
  并不止于此。“权力宪政”与“权利宪政”并不是两条互不相交的平行直线,它们的存在与发展也不是相互隔绝的。相反,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也许可以被称作“共生”(symbiotic)的关系:相互依赖,相互激励,又相互制约。美国宪政发展的核心问题往往是由“权力宪政”与“权利宪政”的互动(或博弈)产生的问题:“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如何界定?“权利”如何被“权力”创造出来,又如何为“权力”所限制或剥夺?“权利”如何转换为“权力”?转换的条件是什么,所依赖的机制是什么?这些问题也始终伴随美国历史的发展。事实上,“权力宪政”与“权利宪政”的互动(有时候是博弈)不仅影响着两者各自的发展,而且还衍生出一种新的、更复杂的限定两者关系的关系,在找不到更合适的词的情况下,我们暂且将之称为一种“权力—权利体制”(powers—rights complex)。我在complex、infrastructure、matrix和framework等英文词中反复斟酌,最后还是觉得complex更恰当,它的词义包含了这样的意思:两种或多种不同的东西组成的复合体,并能产生出新的变异体。在我看来,这种复合体也构成了一种无形的“体制”(institution)。这种体制构成了美国历史上不同的宪政秩序(constitutional orders)的基础,并左右了美国历史上不同阶段的“国家建构”(state-building)与“民族建构”(nation-building)的进程。
  我不知道这种“三维思路”——权力宪政 / 权利宪政 / 权力—权利互动——是否能够更清晰有力地勾画美国宪政史的真实轮廓,或能够更准确地描述美国宪法的真实内涵。但我想用它来试一试。这样做当然是一个冒险,因为美国宪政史是一个如此复杂的进程,不同的利益和思想在其中进行了如此长久而复杂的博弈,任何笼统的描述都是不科学、不严谨的,必然将历史简单化。所幸的是,我希望做的不是捕捉美国宪政历史的全部或唯一的本质,而是选取一个特殊的角度(权力和权利),来观察美国宪政体制中不同力量的博弈,观察博弈的结果如何改变了“权力”和“权利”体制的设置,又如何改变了美国宪法本身。
  ……
  在新写的三章中,第十一章首先讨论了“9·11”事件对公民自由造成的影响及相关的宪政争议。“9?11”打破了美国传统的国土安全屏障,《爱国者法》的实施强化了联邦政府对公民言论和信息自由的监控,再次凸显了公民自由与国家安全之间的紧张关系,但公民权保护所面临的更新的挑战,则来自对反恐战争中的“敌人公民”的处理。本章同时以“9?11”之后的联邦竞选制度改革为背景,梳理了竞选资金改革的历史,重点讨论了“软钱”(不受限制的政治捐款)为何禁而不止的宪政原因。第十二章关注的是围绕“肯定性行动”措施和《1965年选举权法》的宪法辩论。这是两项民权运动的重要遗产,但批评者认为它们破坏了“平等法律保护”的公正性、造成了对白人公民的“逆向歧视”,而联邦最高法院则企图在“政治正义”与“宪法公正”之间找到一个新的平衡点。第十三章将读者带入“社会公民权”的新领域之中,但限于篇幅,主要梳理福利权、医保权和同性恋者平等婚姻权三种“新权利”的来龙去脉,在此基础上,讨论近期的相关案例,以展示“追求幸福”给21世纪的美国带来的“权利困境”。
  精彩书摘
  美国的前身是英国在北美建立的13个殖民地。殖民地居民中有来自欧洲大陆各国的人,也有被欧洲人从非洲贩运来的奴隶,但绝大多数是来自英国的移民。在创建殖民地的过程中,英国殖民者将英国的政治和法律传统移植到北美,奠定了殖民地政治和法律体制的基础。然而,美国宪政体制不是英国宪政体制在美洲的简单翻版,而是英国宪政思想、体制和实践在北美殖民地的特殊环境下发生嬗变和演进后的结果。英属北美殖民地的特别经历导致和影响了新政府体制在北美的形成。
  对于早期的英国移民来说,北美大陆提供了一个比英国本土优越得多的政治和经济环境。北美殖民地在名义上属于英国王室所有,但在实践中,它们并不奉行英国式的王公贵族世袭制度,长期以来也没有受到王权的严格约束,宗教自由的程度相对较高,有产者直接参与政治的机会比较广泛和均等。更重要的是,殖民地的发展与以大西洋为中心的世界贸易网络的形成同步进行,殖民地占据了近代欧洲资本主义扩张的枢纽位置,殖民地居民因此可获得比在英国本土多得多的获取经济自立的机会。殖民地一方面利用欧洲的资金和市场,另一方面则源源不断地从非洲获取廉价的奴隶劳动力,在资源丰富的美洲最大限度地发展自由资本主义经济,为殖民地社会积累了雄厚的财富。经济上的富足为殖民地最终与英国分庭抗礼、争取政治自治和国家独立奠定了基础。
  早期殖民地与英国的关系松散,遥远的地理位置和交通、通讯等诸多不便使英国既无力也无兴趣对殖民地进行事无巨细的严格控制。在相当长一段时期里,英国与其在北美的各殖民地之间的权力关系始终没有得到清楚细致的界定。名义上,殖民地是英王的财产,殖民地居民是英王的臣民,代表英王利益的总督在殖民地政治中应享有至高无上的统治权力,但事实上主导殖民地的内部事务的却是各殖民地的殖民者议会。议会成员大部分来自殖民地的中上阶层,他们熟练地运用英国宪政中于己有用的思想和传统,结合殖民地的特点,发展和建立了一套富有美利坚特色的、高度自治的政府机制。
  在经历了17世纪末、18世纪初的政治动荡之后,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的宪政体制,开启了构建现代帝国的努力。英国王室和议会把殖民地视为英国重要的海外财源,企图加强对殖民地的控制。“七年战争”(1756—1763)之后,随着英国在北美的势力范围的扩大,这种企图愈加明显,但为时已晚。自1763年起,英国对殖民地不断提出名目繁多的税收要求,但遭到了殖民地的坚决抵制。殖民地的政治领袖们借用英国政治思想家洛克的“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的学说,声称在没有政治代表权的情况下英国不能随意向殖民者征税,强行征税则意味着对殖民者的天赋权利的剥夺,从而破坏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政治约定。殖民地与宗主国之间的矛盾最终导致了1776年的美国革命。13个北美殖民地联合起来,利用既存的政治自治的机制,组成一个政治上的联合体,组建军队,并宣布独立。最终,联合起来的殖民地在法国人的援助下,以弱胜强,击败了英国军队,赢得了独立战争。独立之后,殖民地时期形成的政治制度与实践成为了构建新国家的宪政体制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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