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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持有权与处置权(法理篇) 欢迎阅读股份的持有权与处置权(法理篇):
投资者出资购买公司的股票后成为公司股东,对自己认购的股份享有持有权和处置权,这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特征之一。这种权利具体表现为:股东可以对自己名下的股份予以转让、赠与或质押。《公司法》第143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股东以背书、直接交付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股份后,转让的效力即受法律保护。《担保法》第75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股东享有股份处置权,在股票价值上涨时可以转让以获取利润,在股票价值下跌时也可以抛出以减少损失,同时还能发挥“以脚投票”机制的作用,以此来约束公司经营者的行为,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从法理上说,股东对于自己持有的股份具有排它的财产利益,股份持有、处置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种固有权利,是自益权。这种权利只能由股东基于自己的自由意思来行使,除非有法律规定或司法判决,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都不得处分或剥夺其名下的股份。在特定的情况下,这种权利也会受到法律的限制,如《公司法》对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转让股份的规定,但却不能由股东大会决议或公司章程予以剥夺。尽管股东大会奉行“资本多数决”原则,依法经过简单多数或特别多数通过的股东大会决议,对那些没有对决议表示同意的人 包括反对、弃权和未参加会议的人 也具有法律拘束力。但股东大会只能对全体股东享有共同权益的事项做出决议,如《公司法》第103条规定的事项,也即是说,它可以通过决议处分公司的财产却不能处分属于股东个人的股份,否则,就是股东大会权力的越界行使和对股东个人权利的不当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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