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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什么委托理财可享受信托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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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1-3 10:16:00
    问:什么委托理财可享受信托优势
    答:所谓委托理财,又称“受托投资管理”、“受托资产管理”,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财产或财产权利特别是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约定在各类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上从事投资、管理的活动。
      为推动委托理财市场更好更快的发展,加强对各类委托理财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势在必行。要规范和管理委托理财行为,首先要明确各类委托理财行为归属何种法律关系。我们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各种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目前市场上存在的各类委托理财行为应分属信托法律关系和信托法律关系以外的其他法律关系两类。属于信托法律关系的委托理财行为,才能够实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并享受破产隔离等信托优势。

      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后,委托的财产成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这里包含两层含义:其一,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在信托终止前不再属于委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二,对受益人而言,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这就宣告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这是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

      判断某种委托理财行为是否属于信托法律关系的根本标准,就是看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委托的财产是否具有了独立于委托人的法律地位。

      依上述标准,我们来分析以下各类委托理财行为是否属于信托法律关系:

      1.信托公司信托业务

      无疑,信托公司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信托业务规范,开展信托业务,发行信托计划,受托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当然属于信托法律关系。

      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

      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业务规范的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可以向客户提供综合理财服务。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等业务活动,应与客户签定合同,确保获得客户的充分授权。商业银行应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并至少每年重新确认一次。

      可见,在商业银行的理财服务活动中,商业银行与客户间形成的是委托代理关系,客户委托的财产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提供理财服务的商业银行,并不独立于客户的其他财产。

      因此,商业银行设立理财计划不构成信托法律关系。

      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同样,从客户委托财产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和是否独立于其未委托的财产来分析,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和管理的委托财产不具有信托财产的法律地位。

      因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构成信托法律关系。

      4.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也没有将证券公司管理的客户资产界定为信托财产。相反,还规定:“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因此,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也不属于信托法律关系。

      5.其他以“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服务”等冠名的非金融机构从事的资产管理和投资管理活动

      不论是上述哪类理财业务,均属金融业务,只有持有《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才有资格开展,非金融机构以任何名义、采用任何方式从事类似的经营活动都属非法汇集他人资金的行为。

      非金融机构可以依照《有限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通过设立有限合伙,自己充当普通合伙人,募集有限合伙人的资金,开展资产管理和投资管理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合法从事的资产管理和投资管理活动属于有限合伙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不论哪类委托理财业务,也不论由谁担任受托人,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委托人委托的财产具有信托财产的法律地位时,该委托理财行为才属于信托法律关系,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时才能适用信托法律制度。不构成信托法律关系的其他委托理财行为,只能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界定其法律关系,并按其归属的法律关系进行规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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